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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 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各項補休期 限,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 發生之加班事實補休假期限,修正為至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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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 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各項補休期 限,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 發生之加班事實補休假期限,修正為至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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