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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1 項及「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經營商業,包括不得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本府公務員(含兼任行政教師)如違反上開規定,將另依110年本府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及停職參考基準表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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