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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宣導加班相關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宣導加班相關規定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及市府112年3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18961號(計達)略以:

  1. 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公務員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事前經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2. 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公務員為辦理下列4種態樣之季節性、週期性工作,得由機關學校核實認定並經首長核准後,於辦理期間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並延長辦公時數不受每月60小時之限制,惟不得超過80小時,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始得再延長1個月
    • 舉辦大型活動或因應連續假期之相關工作。
    • 辦理季節性防災整備或法定傳染病防治等工作。
    • 辦理與本市議會相關且具時效性之工作。
    • 辦理年度例行且可預期,並具期間性之工作。
  3. 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不可定義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而致每日加班超過4小時。(註:議會留守屬週期性工作)
  4. 又人事處規範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原則亦以3個月為限。
  5. 前開單日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不得連續超過3日)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不得超過80小時)者,請告知人事室,俾由人事室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每月10日前)報教育局轉市府備查

二、爰此,各機關(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不論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有連續2-3個月每日加班4小時以內需求,或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有連續2-3個月每日加班6小時以內需求,應事先經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勿須報教育局同意)

三、各處室館需事先報教育局同意情形如下:

  1. 校長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或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有加班需求。
  2. 適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人員,依上開支給要點第6點有支領專案加班費需求。請於主旨敘明請本局同意自000年00月00日至000年00月00日止案內人員得支領專案加班費,不受每月20小時限制請勿再沿用加班不受每日4小時、每月20小時限制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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