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宣導加班相關規定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及市府112年3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18961號(計達)略以:
二、爰此,各機關(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不論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有連續2-3個月每日加班4小時以內需求,或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有連續2-3個月每日加班6小時以內需求,應事先經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勿須報教育局同意)。
三、各處室館需事先報教育局同意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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