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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主旨: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15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35700064號函及「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 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辦理。
二、本獎學金申請對象: (一)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第1項規 定,由學校自境外招收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外國學 生,但不包括國中階段已在臺就讀之外國學生。另申請 對象不包括僑生。 (二)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 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三、獎學金項目及基準: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 (二)學期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至三 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 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每人每學期1萬元。 (三)外國學生及港澳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分數如下: 1、外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年級以40分為及格,二年級以 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60分為及格。 2、港澳學生: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 60 分為及格。
四、申請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符合申請對象之學生應於開學後30日內,填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若貴校有需求,請彙整列冊於113年3月15日(星期五) 前函報本局申請。
五、檢送「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 學金申請書」(附件1)、「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申請通過名冊」(附件2)、「教 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台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獎學金」(附件6),以及「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 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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