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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內政部移民署「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 (勵)學金計畫」

{{ $t('FEZ002') }} 註冊組|

一、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二、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起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4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調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台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新住民子女占總核發人數35%,且國小組之獎金核發金額較低,爰放寬國小組名額,由原規定「每滿60人得增加1名」,放寬至「每滿30人得申請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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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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