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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訂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員工請領 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範」,並溯自113年11月22日生 效。

{{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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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1月 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 及84年6月15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 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 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 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 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 條件。

 三、人事總處為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依113年9月27日召開之「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 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補充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 助(以下簡稱住院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 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 (二)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 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 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 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 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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