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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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本府自費團保由國泰人壽依約承作至114年3月31日24 時止,經依112年至114年本府自費團保契約書(以下簡稱 契約書)第4條第4項約定,國泰人壽同意以現行方案及保 費繼續承作114年至116年本府自費團保,辦理期間自114年 4月1日0時起至116年3月31日24時止,為期2年。
二、茲就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府自費團保係將合法登記並有意願提供優惠內容之國 內人壽保險公司,轉介予本府員工,相關保險給付資金 由承作保險公司自行籌措,被保險人保險費則由投保人 全額負擔,本府不負貼補之責。(二)如因本府自費團保發生任何糾紛,由承作保險公司及投 保人依民法、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本府不涉入 處理。
三、114年3月31日仍參加本府自費團保者,嗣後收到續保通知 書,同意續保且於續保文件簽名後送回國泰人壽,並成功 扣款者,保險生效日溯自114年4月1日生效,不影響同仁之 權益。本府人事處將於國泰人壽送交續保通知書後,通知 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派員領取,並轉交所屬機關 (構)學校同仁。
相關資料同步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網址:https://dop.gov.taipei)/服務園地/本府自費 團保專區;如同仁對保險相關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逕與國 泰人壽本市市政大樓駐點人員(電話:02-27208889轉 4577)或各機關窗口服務人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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