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3月10日北市社障字第1140109799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於行政程序過程中,應考量相關身心障礙人員(包含當事人、相對人或證人等)之需求,並與其對話協商, 瞭解可行之合理調整措施。如有認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 相關程序,或經當事人提出相關請求者,請依法務部函文說明,本於職權卓處。
三、另有關合理調整概念內涵,請參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下載網址:https://nhrc.cy.gov.tw/News_Content.aspx?n=8523&s=6843)及衛生福利部「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 之原則(下載網址:https://gov.tw/WmU)」。
四、檢送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函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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