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生活教育組|
依據:民法803條至805條、807條、807條之1。
公告事項:
「114年4月28日至114年5月22日」之拾得遺失物:請遺失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114年6月1日至114年12月1日止)
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認領,逾期未領即依本校遺失物處理規定處理。
「114年3月12日至114年4月27日」之拾得遺失物:請遺失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114年5月1日至114年11月1日止)
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認領,逾期未領即依本校遺失物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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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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