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註冊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890號
說明:
一、查本部108年6月18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立法說明,為明確界定學生「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不應包含補修、重修成績,考量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係以整學期之日常及定期表現綜合評量,與重修及補修學習活動於學生之參與程度並不相同;且學生申請重修及補修不限於當學年,倘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併重修、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不僅將更動班級排名,亦將影響學生參加採計學生在校成績之大專校院招生管道(如大學個人申請、科技校院繁星計畫)之公平競爭,爰新增第7條第3項後段規定。
其他說明敬請下載附件詳閱,謝謝。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7-04|
{{ $t('FEZ005') }}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