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71458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28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 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5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 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均係為避免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教 職員藉辦理退休或資遣規避責任。爰經主管機關審定退休 之教師於退休生效日前仍具現職人員身分,尚不得以學校 及主管機關前已受理其退休申請為由,不踐行退撫條例施 行細則第46條所定審議程序。學校倘於退休生效前知悉教 師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等情事,仍應函請主管機關撤回 其退休案,並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召開相關委 員會審認無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再依規定函報其退休案;倘經審議予以終局停聘者,應俟 停聘期間屆滿經復聘,並確認無其他退撫條例第25條第1項 所定情形,始得受理其退休申請。至經召開相關委員會審 認應予解聘或不續聘者,因已不具現職教職員身分,尚不 適用退撫條例相關規範辦理退休。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7-25|
{{ $t('FEZ005')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