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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宣導「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 第6點,建立不收禮、不送禮之廉政倫理觀念,共同守護 機關廉潔形象。

{{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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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邇來發生本局及所屬學校同仁於執行公務時,基於公務禮 儀而有餽贈或收受禮物疑義之情形,為維護機關廉潔形 象,特重申相關規範。 二、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2 點第4款,所稱「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 (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 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三、另依本規範第5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公務員間因生育、喬遷、到(離)職異動及本人、配偶 或直系親屬結婚、訂婚、傷病、死亡時所為之餽贈,其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 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之 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 (五)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二百元以下或對機關(構)內多 數人為之,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為提升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共同守護機關 廉潔形象,請加強宣導本規範第5點、第6點規定,重申公 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 贈,縱符合本規範所訂例外之情形,仍應審酌餽贈目的、 物品價值及外界觀感等,審慎考量是否予以婉拒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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