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生活教育組|
依據:民法803條至805條、807條、807條之1。
公告事項:
「114年6月24日至114年9月5日」之拾得遺失物:請遺失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114年9月15日至115年3月15日止)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認領,逾期未領即依本校遺失物處理規定處理。
「114年5月23日至114年6月23日」之拾得遺失物:請遺失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114年7月1日至115年1月1日止)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認領,逾期未領即依本校遺失物處理規定處理。
「114年4月28日至114年5月22日」之拾得遺失物:請遺失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114年6月1日至114年12月1日止)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認領,逾期未領即依本校遺失物處理規定處理。
「114年3月12日至114年4月27日」之拾得遺失物:請遺失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114年5月1日至114年11月1日止)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認領,逾期未領即依本校遺失物處理規定處理。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9-09|
{{ $t('FEZ005') }}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