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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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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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