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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 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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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 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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