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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有關宣導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之教職員工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一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分別於114年9月18日、 10月8日及10月9日修正發布,其中新增身心調適假部分已 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重要規定摘述如下: (一)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其請假日數併 入事假計算。 (二)申請身心調適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三)所屬教職員工依規定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機關學校 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 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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