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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轉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 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 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 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 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 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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