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 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 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局前於114年2月17日以北市教 體字第1143039630號函(諒達),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 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 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 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 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 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另本局復於114年11月5日以北市教體字第1143111392號 函 (諒達)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請 學校持續落實校園菸害防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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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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