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大理高中

公告彙整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並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

{{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 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12條第8項第1款所定最高 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 關申訴;最高負責人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 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 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 務。

依旨揭解釋令略以,前開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時,其上級機關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 為行政院、內政部。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1-05|

{{ $t('FEZ005')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