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生活輔導組|
主旨:本校「115年7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之拾得遺失物公告(含清冊),公告周知
依據:民法803條至805條、807條、807條之1。
公告事項:
「115年7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之拾得遺失物:請遺失人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115年10月1日至116年4月30日止)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認領,逾期未領即依本校遺失物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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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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